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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,你拿了(正规)发票吗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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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给消费者出具赁证是《消法》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的一项义务。消费者所持有的赁证是获 得售后服务必不可少的赁据,也是发生消费纠纷时成为消费者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证据。所以,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 接受服务后,不论商品的贵贱或收 费多少, 一律要向经营者索要消费赁证,并要妥善保管好。除了按商业惯例(如在菜场零售 买菜)可以不出 具赁证的除外。所谓“赁证”应该是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,发票上应该盖有经营者企 业名称的国 家统一规定的发票专用章,按目前市场的惯例,也可以是超级市场电脑收 款机打印的收 款单。其它的收 据或者企业私自印制 的单据都不能作为正规的赁证使用,如果收款赁证上的发票专 用章的企业名称和实际不相符,也是不规范的赁证,消费者不能 收下。付款时,应该先检查发票无 误后再交款。如现在的家具市场和建材市场、由于商场内租赁柜台场地的甚多,以租赁经营 者不规范的收据代替商场正规的发票赁证,鱼目混珠的情况比较多,消费者购物要多长一个心眼。现在, 还有不少消费者在购 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,往往忽略向经营者索取发票,或者拿了发票也不仔细 核对所开具的内容是否正确,更有甚者把发票一 扔了事。然而有许多蒙受损失的消费者,就因为拿 不出发票赁证,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无法把违法的经营者送上法庭而 后悔不及。更有一些心 存欺诈的经营者,以打折出售商品为诱饵,不向消费者出具发票,巧妙地剥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 殊 不知,在发生消费纠纷的时候,发票是最有说服力的证据,放弃发票其实就是放弃消费者自己合法 权益的危险之举。中消报登 载过这样一个例子:97 年春天,一个东北少年因为购买两节伪劣的充电电 池,使用时炸瞎了一只眼睛,然而在法庭上,售劣的 经营者矢口否认商品是自己出售的,可受害的消 费者就因为拿不出任何发票或者赁证而悔恨不已,可见发票不仅仅是可有可无 的一张纸片,它是紧紧 栓着违法经营者的无形绳索。对于经营者所出具给消费者的发票,消费者应该仔细核对发票上所开列的 各项内容,除了日期、金额是否正确以外,还应该核对商品的名称、型号\规格、数量是否填写符实;进口商品还应写明产地, 原装还是组装;大件商品的机号应该正确填写,如果遗漏或者填写不相 符,就失去了“三包”售后服务的权利。只有在发票的 各项栏目都正确填写了上述内容后,才是正规 的发票。只有正规的发票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作用。对于拒不出具正 规发票的违法经? |